1.负责对来电和信箱所反映的应由政府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对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等问题的救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3.负责向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转办、交办所受理的事项。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的转办、催办、跟踪督办、协调处理和现场督办
5.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处理不当,落实不及时,互相扯皮,久拖不办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群众意见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6.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来话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7.不定期上报《市长热线专报》,定期编发《市长热线简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